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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118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刘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蔡县支行,刘亚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蔡县支行,住所地上蔡县白云大道南段东侧。负责人戚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亚琴,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刘亚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亚琴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亚琴在上蔡县天伦现代城21号楼204室房产(房权证号为××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刘亚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亚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亚琴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