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4283号原告黄起云,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王会权,黑龙江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亚东,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王国新,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黄起云与被告王亚东、王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东来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起云委托代理人王会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东、王国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起云诉称,与王亚东、王国新系朋友关系,王亚东、王国新系父子关系。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亚东、王国新自黄起云处多次购买防水材料。经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5月16日,王亚东、王国新共计拖欠黄起云防水材料款538000元,王亚东、王国新向黄起云出具欠据。现经黄起云催要,王亚东、王国新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王亚东、王国新给付拖欠黄起云的防水材料款538000元;2诉讼费王亚东、王国新承担。王亚东、王国新未答辩。黄起云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2016年5月16日,欠据一张,证明王亚东欠黄起云材料款538000元,王国新承担连带责任。王亚东、王国新未质证。王亚东、王国新在举证期内没向本院提供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与分析后,本院认证如下:黄起云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
经审理查明,王亚东经常在黄起云处购买防水材料,因多次拖欠材料款,双方于2016年5月16日确认,王亚东共计拖欠材料款538000元。王国新作为王亚东的父亲,也是黄起云的朋友,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欠据中签名确认。借款本金至今没有给付黄起云。基于对上述事实所依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本院认为,2016年5月16日王亚东给黄起云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王亚东欠黄起云货款538000元属实,王亚东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王国新做为王亚东的父亲,并在欠据中签字,王国新对王亚东的欠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黄起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亚东、王国新立即给付原告黄起云借款538000元。如果被告王亚东、王国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90元,由被告王亚东、王国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起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