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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433号

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雄风工艺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杭州雄风工艺鞋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9433号原告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090073-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祝家村。法定代表人祝寅锋。委托代理人祝国祥,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雄风工艺鞋厂,机构代码74946780-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安山村。法定代表人谢崇明,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雄风工艺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雄风工艺鞋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是业务往来单位,至2013年8月3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8710.36元。后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总借故拖延,至今未付欠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48710.36元。被告杭州雄风工艺鞋厂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间有鞋底买卖的业务往来。2013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账单1份,确认截止2013年8月3日,被告共欠原告价款48710.36元。2016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及其出举的结账单1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拖欠原告价款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杭州雄风工艺鞋厂支付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价款48710.3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杭州雄风工艺鞋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南

人民陪审员  吴建民

人民陪审员  朱关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