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4315号原告贾喜,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王会权,黑龙江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东,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贾喜与被告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东来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喜委托代理人王会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喜诉称,与王亚东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王亚东自贾喜处现金借款24000元。2015年10月20日,贾喜出具欠条一份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借款事实发生一年后,贾喜要求王亚东偿还借款,王亚东以各种理由迟迟拖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王亚东给付拖欠贾喜的借款24000元;2诉讼费王亚东承担。王亚东未答辩。贾喜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2015年10月20日,欠条一张,证明王亚东向贾喜借款24000元。王亚东未质证。王亚东在举证期内没向本院提供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与分析后,本院认证如下:贾喜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
经审理查明,王亚东因购买建筑材料,于2015年10月20日向贾喜借款24000元,借款本金至今没有给付贾喜。基于对上述事实所依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本院认为,2015年10月20日王亚东给贾喜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王亚东欠贾喜借款24000元属实,王亚东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贾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亚东立即给付原告贾喜借款24000元。如果被告王亚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亚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贾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