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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3509号

王敬与张明、承德双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敬,承德双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509号

原告:王敬。

被告:承德双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头沟镇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9684056-0

被告:张明。

原告王敬诉被告张明、承德双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敬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撤诉。案件受理费9385.00元。减半收取计4692.50元,由原告王敬负担。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兴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