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509号
原告:王敬。
被告:承德双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头沟镇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9684056-0
被告:张明。
原告王敬诉被告张明、承德双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敬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撤诉。案件受理费9385.00元。减半收取计4692.50元,由原告王敬负担。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兴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