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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589之二号

商丘市优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丘市优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589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优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东路叶庄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8712054-2。

法定代表人:贾红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绿化,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104812-0。

法定代表人:屠建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优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按照(2015)夏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豫1426执58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2号车间自动落筒机2台、2号车间纱线10吨、4号车间纱线10吨。财产查封后,被执行人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2号车间自动落筒机2台、2号车间纱线10吨、4号车间纱线10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清

审判员 孙 亚

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潘甜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