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6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道全,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委托代理人张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和平,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县。法定代表人袁志福,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周道全与被执行人吴和平、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和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3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金堂民初字第247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和平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W76**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吴和平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W76**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