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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464号

申请人姜霞、吴明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勇、梁勇、张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霞,吴明霞,李勇,梁勇,张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姜霞,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明霞,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勇,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锋,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桐邢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勇、梁勇、张锋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7.5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姜霞、吴明霞与被执行人李勇、梁勇、张锋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夏俊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