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874号
原告:嘉兴市瑞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瑞银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许强富。
被告:吴建元,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相迪龙,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北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相迪龙。
被告: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弄***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元。
被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弄***号*层***室。法定代���人:相迪龙。
被告:俞海林,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第三人:嘉兴市兰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禾兴路***号信用实业大楼(北)。
法定代表人:俞海林。
第三人:俞兰,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瑞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元、相迪龙、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俞海林、第三人嘉兴市兰海商贸有限公司、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晓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费一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