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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4874号

嘉兴市瑞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吴建元、相迪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嘉兴市瑞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吴建元,相迪龙,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俞海林,嘉兴市兰海商贸有限公司,俞兰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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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874号

原告:嘉兴市瑞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瑞银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许强富。

被告:吴建元,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相迪龙,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北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相迪龙。

被告: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弄***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元。

被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弄***号*层***室。法定代���人:相迪龙。

被告:俞海林,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第三人:嘉兴市兰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禾兴路***号信用实业大楼(北)。

法定代表人:俞海林。

第三人:俞兰,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瑞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元、相迪龙、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俞海林、第三人嘉兴市兰海商贸有限公司、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晓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费一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