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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491号

董维珠、郎锡良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维珠,郎锡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董维珠,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郎锡良,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董维珠与被执行人郎锡良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郎锡良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董维珠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申请执行人董维珠于每月的第二、第四个星期六上午10时将郎一如接走,次日下午3时送回。若遇节假日调休的,探望时间亦相应调整(按判决书判决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郎锡良承担执行费50元。2016年7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董维珠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董维珠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49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叶 曙

审 判 员  蔡丹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