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604号
被执行人:王高勇,男,1990年5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案王高勇罚金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相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继东
审判员 陈月艳
审判员 骆永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秋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为发现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