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袁定富,男,生于1972年8月9日,住四川省金川县。被执行人绵阳市中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红星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吴治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慧蓉,女,汉族,生于1960年1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袁定富申请执行(2007)涪民初字��30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绵阳市中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慧蓉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