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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恢100号

袁定富、绵阳市中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定富,绵阳市中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慧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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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袁定富,男,生于1972年8月9日,住四川省金川县。被执行人绵阳市中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红星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吴治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慧蓉,女,汉族,生于1960年1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袁定富申请执行(2007)涪民初字��30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绵阳市中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慧蓉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