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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9160号

唐阿文、杨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阿文,杨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160号

原告: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XXX号中楼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琛然、张彬。

被告:唐阿文,女,193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杨晟,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阿文、杨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巧弟

审 判 员  沈 群

人民陪审员  尹 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