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恢280号
申请执行人:朱鼎成。
被执行人:洪泽诺亚化工厂。住所地洪泽县。法定代表人昌旭初,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朱鼎成与洪泽诺亚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洪泽诺亚化工厂已破产,本案应予以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泽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贵宏
审判员 朱金平
审判员 石守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孟凡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