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1379号
申请人:刘朝霞,男,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
申请人:史礼兴,男,生于1963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刘朝霞与史礼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朝霞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礼兴在西乡县的房屋、土地补偿款1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史华林在银行的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艳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