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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民初1379号

刘朝霞与史礼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朝霞,史礼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1379号

申请人:刘朝霞,男,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

申请人:史礼兴,男,生于1963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刘朝霞与史礼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朝霞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礼兴在西乡县的房屋、土地补偿款1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史华林在银行的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艳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