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21号原告陈贵英,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炳峰,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董辉,北京慈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英与被告史炳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史炳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石宝山
审判员 李占峰
审判员 陈金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白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