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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21号

陈贵英与史炳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贵英,史炳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21号原告陈贵英,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炳峰,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董辉,北京慈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英与被告史炳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史炳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石宝山

审判员  李占峰

审判员  陈金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白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