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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101-2号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庄庆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庄庆宏,梁彩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101-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6号首层商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6334269-3。

法定代表人:黎冠荣。

被执行人:庄庆宏,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梁彩容,女,1959年8月20日,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彩容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房【合同证号:xxxx】房屋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