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550号
原告:吕纪文,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纪文诉被告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纪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吕纪文负担。
审判员 彭 进 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慕惠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