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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柴旭升与被执行人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旭升,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柴旭升,男,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印刷厂家属楼。被执行人李涛,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城北小区。申请执行人柴旭升与被执行人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晋0882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旭升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涛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柴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