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138号
原告:薛云彬,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被告:刘开坪,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原告薛云彬诉被告刘开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薛云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云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林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