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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280号

安徽微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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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2280号之一安徽微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邱功峰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特2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功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安徽微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返还股权认购金10000元;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特此通知。��〇一六年十月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