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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执329号

(2016)湘112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昌与被执行人张化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志昌,张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昌,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74********,湖南省双牌县人,住双牌县理家坪乡马蹄村*组。被执行人张化,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6********,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道江镇红星居委会*组。本院在执行赵志昌与张化(2015)道法民初字第1491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化已于2016年7月份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已受理被执行人张化的再审申请。在再审未作出判决之前本案不便履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邓少波

审判员  欧共清

审判员  陈先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