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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刑终231号

刘金龙、李少平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刘金龙,李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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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金龙,男,1967年6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龙泉市锦溪镇林业工作站锦旦林业片区片长、锦溪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户籍地龙泉市,住龙泉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2016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少平(曾用名李小平),男,1966年5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龙泉市锦溪镇半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住龙泉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2016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金龙、李少平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5)丽龙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金龙不服,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2年7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李少平任龙泉市锦溪镇半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1月,李少平任龙泉市锦溪镇半溪村党支部书记。1993年10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刘金龙在龙泉市锦溪镇林业工作站工作,系锦溪镇林业站锦旦林业片区片长,2006年8月担任龙泉市锦溪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刘金龙与时任龙泉市林业局生态办公室主任游某(另案处理)、龙泉市锦溪镇林业工作站站长童某(另案处理)得知从2004年开始生态公益林的政策将要调整,遂合谋以封山的名义让村民签订封山管护协议,套取一些补助资金私分,并决定叫被告人李少平合伙,负责与村民签订协议。2004年上半年,由李少平出面,与���民签订了《委托管护山片协议》,以代为管护山林、收取管护费用为由,在申报、审核龙泉市锦溪镇半溪村生态公益林面积时,将半溪村村民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挪移至刘金龙、李少平名下。2005年上半年,2004年度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转入被告人刘金龙、李少平的账户,被告人刘金龙、李少平分给游某、童某各7500元。后因得知部分村民对补助资金的发放有异议,游某、童某将分得的款项各7500元退还给刘金龙,并表示退出合伙。2006年上半年,刘金龙在收到2005年度的补助资金17500元后,将该17500元与游某、童某退还的15000元以及自己2004年度分得的7500元交给李少平,并表示其与游某、童某退出合伙。李少平未将刘金龙拿给他的补助资金退还给村民,之后没有再分补助资金给刘金龙等三个人。2006年下半年,李少平认为自己和刘金龙名下生态公益林面积过多,容易引起怀��,李少平遂将生态林亩数调整至刘金龙、李少平及名义上的合伙人张某1、徐某的名下,并重新办理了补助资金发放账户。2007年年底,半溪村部分村民开始状告此事。2008年3月30日,刘金龙因害怕事情败露,与李少平、张某1、徐某签订了《关于退出山林承包管护协议》。2008年4月,刘金龙、李少平、张某1、徐某等人又与半溪村村民签订了《关于解除“委托管护山片协议”的协议》,至此不再虚报冒领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为逃避法律追究,李少平将侵吞的公益林补助资金以管山工资、汽油费等名目制作假账。其中,刘金龙虚假的管山工资为9700元,李少平将该9700元交至半溪村集体账户后,开具了收据给刘金龙。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少平、刘金龙利用负责申报、审核生态公益林面积和经手、管理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截留、侵吞生态公��林补助资金,其中,被告人李少平参与侵吞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共计160774.5元;被告人刘金龙参与侵吞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共计69803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李少平、刘金龙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原判另查明:2004年至2008年期间,经龙泉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锦溪镇政府的聘任,被告人李少平担任龙泉市锦溪镇半溪村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并按月发放管护报酬。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4日、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李少平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向龙泉市人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共计151074.5元。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少平、刘金龙的供述,证人童某、游某、张某1、徐某、邱某1、陈某1、刘某1、李某1、陈某2、陈某3、房某、刘某2、陈某4、刘某、周某1、吴某1、周某2、张某2、吴某2、陈某5、李某2、李某3、周某3、张某3、谢某、邱某2、邱某3、李某4、邱某4、冯某、李某5、周某4、张某4、周某5、张某5、张某6、张某7、周某6、陈某6、张某8、陈某7、赖某、邱某5、刘某3、邱某6、吴某3、邱某7、张某9、蒋某、熊某的证言,《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委托管护山片协议》,2004年度至2007年度《关于拨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损失性补助经费的通知》及补偿金发放清单,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明细账、取款凭条,龙泉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龙泉市重点公益林护林员聘任合同、龙泉市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护林员工资发放清单,《关于退出山林承包管护的协议》、《关于解除“委托管护山片协议”的协议》、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相关虚假账目,关于要求依法查处李小平贪污犯罪行为的报告、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单等。另,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刘金龙、李少平的归案情况;锦溪镇党委提供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通知》、《行政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关于刘金龙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锦溪镇政府提供的《干部履历表》、被告人刘金龙、李少平的供述、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少平、刘金龙的任职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少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刘金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少平、刘金龙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十六万零七百七十四元五角(包含原已交至龙泉市锦溪镇半溪村集体账户的九千七百元)予以追缴,由龙泉市林业局、龙泉市锦溪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被告人刘金龙的上诉理由是:1.涉案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不属于公共财产;2.被告人刘金龙不存在贪污的职务便利;3.被告人刘金龙不存在贪污的主观故意;4.被告人刘金龙并未被举报或控告,即使构成贪污罪也已过追诉期限;5.被告人刘金龙没有参与2005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的领取,原判认定涉案金额有误。综上,原判认定被告人刘金龙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请求改判无罪。即使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金龙系初犯,有退赃、自首等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原判中列明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二审仍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理由,经查:1.涉案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是国家拨付给农户的专项损失性补助资金,尚未发放到农户,该款项性质属于公共财产;2.被告人刘金龙作为锦溪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对生态公益林有申报、验收、管理等职责。其在本案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截留、侵吞过程中具有职务便利;3.被告人刘金龙与他人经过事先预谋,以订立委托管护山片协议的方式,截留、侵吞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损害国家利益,其贪污的主观故意明确;4.涉案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问题已于2009年7月份被龙泉市锦溪镇半溪村村民检举,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5.被告人刘金龙、李少平的供述、关于拨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通知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金龙参与侵吞2004年度和2005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原判认定被告人刘金龙参与犯罪数额正确。被告人刘金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平、刘金龙分别利用负责申报、审核生态公益林面积和经手、管理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截留、侵吞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少平、刘金龙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少平、刘金龙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刘金龙提出改判无罪或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明

审 判 员  李秀勤

代理

审判员  章作添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