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刑更680号罪犯崔红卫,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贵州省六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红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于2016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崔红卫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红卫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已满。执行期间,罪犯崔红卫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崔红卫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崔红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垦
审 判 员 李江南
代理
审判员 王 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秋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