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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6777号

XX明诉李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明,李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777号原告XX明,男,1968年3月6日出生。被告李建立,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明诉被告李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XX明以被告李建立已经支付货款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XX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芦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