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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保175-2号

高强与被申请人于海涛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强,于海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保175-2号申请人高强。被申请人于海涛。申请人高强与被申请人于海涛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据(2016)甘0402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于海涛所有的位于白银区北京路368号-12幢(02)16幢3-601室房屋的相关登记手续及银行存款账户依法冻结予以保全。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海涛所有的位于白银区北京路368号-12幢(02)16幢3-601室房屋的相关登记手续及银行存款账户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审判长  张栋平

审判员  张玉红

审判员  郭 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何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