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保175-2号申请人高强。被申请人于海涛。申请人高强与被申请人于海涛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据(2016)甘0402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于海涛所有的位于白银区北京路368号-12幢(02)16幢3-601室房屋的相关登记手续及银行存款账户依法冻结予以保全。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海涛所有的位于白银区北京路368号-12幢(02)16幢3-601室房屋的相关登记手续及银行存款账户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审判长 张栋平
审判员 张玉红
审判员 郭 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何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