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0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0.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秀平
审判员 王录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