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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0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0.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秀平

审判员 王录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