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素琴,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胡海红,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郑士军,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胡素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47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胡海红、郑士军在(2016)浙0226执342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海红、郑士军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327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葛向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王凯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