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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292号

郝奕诉唐鸿珺、大庆石油管理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郝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奕,唐鸿珺,大庆石油管理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郝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292号

原告:郝奕,男,200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理人谷立颖,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唐鸿珺,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英,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6区2号一至五层及地下室。

负责人:王立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兵,系黑龙XX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忠伟,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

负责人:焦宗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宝娜,系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奕诉被告唐鸿珺、大庆石油管理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郝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奕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奕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丹

代理

审判员 刘 冰

人民陪审员 曾庆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