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县巷63号。法定代表人柯金国,区长。被执行人姚栋村,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姚栋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姚栋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的欠款人民币103259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栋村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栋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8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兆銮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晓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