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罗马慧。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信飞,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劳人仲裁字(2016)第175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348元,负担申请费50元,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鹿劳人仲裁字(2016)第17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 建 春
审判长 祁 建 春
审判员 莫春辉
审判员莫春辉
审判员 周 国 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