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3执744号

罗马慧与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马慧,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罗马慧。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信飞,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劳人仲裁字(2016)第175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348元,负担申请费50元,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鹿劳人仲裁字(2016)第17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   建   春

审判长 祁   建   春

审判员 莫春辉

审判员莫春辉

审判员 周   国   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