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213号
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601号7036室。代表人:罗安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莉婷,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益君,男,住临海市。
被告:李金飞,女,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全益君、李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赖黎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蔡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