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961号
申请人:王永兵。
被
申请人:张恩棚。
被
申请人:曹敬苓。
原告王永兵与被告张恩棚、曹敬苓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申请人王永兵名下车号为鲁K×××××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永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恩棚名下位于威海市华夏山海城石榴花园-20号-1105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彭玲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