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834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罗书林,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钟某,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为深圳市鑫亿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现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