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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508号

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朱世龙,王香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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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50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五路西段129号。组织机构代码34883091-0。

法定代表人:朱新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年友,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圆,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087213-8。

法定代表人:朱世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410371-6。

法定代表人:朱永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世龙,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执行人:王香年,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关于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朱世龙、王香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朱世龙、王香年银行存款4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