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何顺,男,汉族,1997年8月14日生,学生,呈贡区人。被执行人樊群,男,汉族,1956年10月29日生,教师,呈贡区人。申请执行人何顺与被执行人樊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8日作出的(2009)昆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群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顺与被执行人樊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群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恢15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