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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46号之一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郝林林、吴立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郝林林,吴立翠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郝林林,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被执行人吴立翠,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编号ZLZK-RZ/PY20090098《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项下全部欠付租金161923.85元及违约金182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69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锡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