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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282号

任振香、周立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振香,周立刚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82号

申请执行人:任振香,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周立刚,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达贸易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任振香与周立刚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玉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