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165之1号原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雒焕兴,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6元,减半收取10993元,由原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雨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