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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120号

李振平与王保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平,王保先,张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平,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花苑小区。

被执行人:王保先,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安吉村。

被执行人:张志强,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小南关。本院在执行李振平与王保先、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保先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先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贾普俊

审判员  高红星

审判员  张红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宋作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