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春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
负责人:王焱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飞。
原审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437277290。
负责人:李光军,经理。上诉人夏春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飞,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春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焱
审 判 员 刘艳生
代理
审判员 陈 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永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