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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1民初890号

瞿某与王某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瞿某,王某某,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890号

原告:瞿某,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男,194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被告:王某,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布尔津县。

委托代理人:闵某某,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被告:陈某,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瞿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瞿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以被告王某、王某、陈某已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瞿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闫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