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890号
原告:瞿某,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男,194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被告:王某,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布尔津县。
委托代理人:闵某某,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被告:陈某,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瞿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瞿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以被告王某、王某、陈某已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瞿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闫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