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被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源在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锌业三厂浸出的工资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李源已按照判决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源在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锌业三厂浸出班的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志军
审判员 于延鹏
审判员 牛振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