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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执295号

张某与夏县瑶峰镇文德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夏县瑶峰镇文德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县瑶峰镇文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建祥,系该村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县瑶峰镇文德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夏县瑶峰镇文德村民委员会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75.2元、执行费18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夏县瑶峰镇文德村民委员会在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2.89752万元至夏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银生

代理

审判员  刘建祥

代理

审判员  房文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