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9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东辑虎营小区5号楼。负责人韩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媛,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然,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勇,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任俊丽,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与被告张晓勇、任俊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生
人民陪审员 刘 婷
人民陪审员 白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秦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