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0111号 原告陆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石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斯斯(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