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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0111号

陆X与石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陆X,石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0111号 原告陆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石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斯斯(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