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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行初542号

王荣生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生,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初542号原告王荣生,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郭岳,北京瀚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6号。法定代表人聂宏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洪澎湃,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

原告王荣生起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要求确认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荣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荣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生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郑瑞涛

代理

审判员  唐伟伟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纪太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