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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008号

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与朱广桂、宋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朱广桂,宋华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008号

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朱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林,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桂,男,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宋华贵,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广桂、宋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767元,减半收取3383.5元,由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安清

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

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