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008号
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朱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林,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桂,男,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宋华贵,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广桂、宋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767元,减半收取3383.5元,由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安清
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
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