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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执54号

申请执行人黄建成、冯慕珊与被执行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建成,冯慕珊,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6执54号

申请执行人:黄建成(英文名:JIAN-CHENG-HUANG),男,1944年4月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申请执行人:冯慕珊(英文名:MU-SHANFENGHUANG),女,1942年9月1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苏张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张西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海南一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成、冯慕珊与被执行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刚

审判员  包允贤

审判员  何 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一矢

书记员 张 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王东 撰稿:王海刚 校对:张 鹂 印刷:林 珊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3日印制 (共印10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