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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执字第2807号

徐进金、郑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进金,郑翠芳,张荣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2807号

申请执行人:徐进金,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翠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荣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进金与被执行人郑翠芳、张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翠芳、张荣彬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兰民初字第37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荣彬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西安静村有房产一套(东至张某军,西至空地,南至巷,北至巷),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荣彬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西安静村的房产一套(东至张某军,西至空地,南至巷,北至巷),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微信公众号“”